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企图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前者须要求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后者则不以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