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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的常见情形

2012-12-1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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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贪污犯罪的常见情形贪污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通常在全部各类职务犯罪中占比最大。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共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8件,渎职侵权案件8件,涉及罪名七、八个,贪污案件就占了31件,占反贪案件的53.4

      贪污犯罪的常见情形
      贪污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通常在全部各类职务犯罪中占比最大。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共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8件,渎职侵权案件8件,涉及罪名七、八个,贪污案件就占了31件,占反贪案件的53.45%,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46.97%,危害严重。在查处这些贪污案件时,我们发现,贪污犯罪的作案手段已不再停留于简单的虚报冒领、侵吞窃取,而是花样翻新,隐蔽复杂,归纳起来有三个新的特点:
      一、“小小金库”,无人值守

      “小金库”历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渊薮,当前,贪污犯罪人正是充分利用了小金库管理上的种种漏洞,甚至刻意制造种种漏洞,来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小小金库”就是一种新的作案手段。我们所查处的某单位贪污窝案犯罪人,以虚报冒领等方式,从财务上套取得大量资金,建立起单位“小金库”,然后再以各种名义从小金库中套出资金建立“小小金库”,如此反复操作,形成该单位的多重、多个“小小金库”,层次越深,知情人越少,管理越简化,单位领导及经管人员则乘机贪污挪用。

      二、公款脱管,择机占有

      明目张胆的公然贪占公款现象已经很少见了,贪污犯罪人深知,帐目越复杂,越容易下手,于是往往将单位资金拿出来与其他单位形成复杂的借贷、投资等关系,收此借彼,体外循环,同时大帐与小金库资金往来抽转,多次反复操作后再将其中一部分据为己有。或者将投资收益或股权据为己有。或者在操作过程中,将一部分资金单独存放,待到时日久远,知情人已调离或退休了的时候再据为己有。这在近年来查处的贪污犯罪中较普遍。

      三、公私混管,上下其手

      有的单位负责人将公款以勾兑关系、请客吃饭为名从单位财务上领出备用,存在私人帐户上。往往在个人手中滚动的资金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十几万,随意支用。久而久之,习以为常后,将私人消费也混迹其中,拿回单位报销,将公款贪占。这种情况在有独立财务的基层站、所、校、处、队发生较多。

      四、改制换届,隐瞒占有

      当前,很多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竞争,进行改制。但改制工作往往由原单位负责人主持,部分人利用改制之机,以种种手段在申报清产核资时故意漏报单位产权、债权,隐瞒国有资产进行贪污占有。在核资中漏报的资产一般是单位的三产投资或名为集资实为单位投资的产权、债权及其孳息。这种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负责人调整时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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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犯罪情节轻重是什么含义 在诈骗案中情节轻微是指什么?
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犯罪的“情节”与“事实”是两个法律概念。   犯罪情节当然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但它不是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基本事实,而是指除了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危害程度的那些犯罪事实。一般来说,这些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结果和后果,犯罪的具体对象,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此,犯罪情节与犯罪事实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从犯罪情节本身的性质来看,有轻重之分或一般与恶劣之别。这轻与重、一般与恶劣是相对而言、比较而论的,是以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来划分的。 犯罪情节轻微一般是指在诈骗犯罪中使用的作案手段不是很恶劣,主观恶性可能是基于一时的激动等触犯的刑律,危害后果比较小,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好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罪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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