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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公款炒股构成挪用资金罪判9年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4-07 14:07
导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案情

  原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xx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日前,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人民币2000万余元。

  判决

  法院认为,周xx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周xx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则认为,周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交代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属自首,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周如实坦白罪行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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