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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分析

2012-12-1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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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就是,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具有内在地发生重的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基本犯罪行为,至少过失地引起了重的结果的发生。首先,基本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是结果加重犯本质的客观特征。基本犯罪必须有引起重的结果的危险性,否则不可能成立结果加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就是,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具有内在地发生重的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基本犯罪行为,至少过失地引起了重的结果的发生。

  首先,基本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是结果加重犯本质的客观特征。基本犯罪必须有引起重的结果的危险性,否则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抢劫、强奸、伤害犯罪中具有高度盖然地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危险,立法者注意到了这种情况的可能发生,因此把这些犯罪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类型。而象盗窃罪也不是没有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重伤这样的结果的产生,比如急危病人因为被盗窃了财物而无钱就医或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或残疾。这样重的结果虽然都是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所引起的,但盗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不能对行为人按照结果加重犯处罚。其原因在于,在立法者看来,盗窃罪不具有通常的内在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这样的高度危险性,没有必要将那些偶然发生的重的结果进行类型化为结果加重犯。其次,行为人至少过失地引起重的结果的发生是结果加重犯本质的主观特征。

  虽然基本犯罪具有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高度的盖然性,但是只有这种结果现实地发生了,并且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至少过失,才能对行为人追究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才变成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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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我想问问,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有啥子区别?
你好,你朋友属于结合犯。两者区别如下: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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