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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之前他开车不小心撞倒了一个老人,当时他就是为了避免这个老人以后讹他的钱,所以他就把那个人给撞死了,现在呢?他因为这个事情,已经被起诉了,请问他是属于结合犯还是属于结果加重犯呢?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

医疗纠纷
2018-07-19 18:02: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朋友属于结合犯。两者区别如下: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 你好,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如下:结合犯是指a罪加b罪得出c罪,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我们国家没有结合犯,日本有盗窃强奸罪,就是盗窃罪和强奸罪的结合。结果加重犯,是因为具有法定的加重两性情节,对其所犯之罪进行加重处罚,这两个不是一个层次上的东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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