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 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过当乃基于防卫而构成的犯罪,防卫人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危害,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中有部分属于应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应由防卫人承担这部分刑事责任,防卫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因此,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减轻的程度如何,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则须在综合考虑过当的程度和防卫行为的起因、主观罪过形式及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