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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认定标准

2018-06-1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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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那么教唆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教唆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教唆犯的认定标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希望给您带来一定帮助。

  一、认定教唆犯不能笼统定为教唆罪

  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二、教唆罪的认定优先依据刑法分则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三、直接教唆与间接教唆

  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唆犯的认定标准”的相关知识,家长们尤其要注意未成年人的交友环境,防止未成年人被他人教唆进行犯罪,同时自己也不要太过大意,轻信他人。如果您还想要了解刑事辩护的相关内容,请登录找法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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