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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012-12-18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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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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