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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