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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2021-05-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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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简易程序是为了提高刑事案件审理效率而制定的一种诉讼程序,其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如果不符合这一适用条件的话,简易程序可能需要转为普通程序,那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二、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审限的起算

  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法院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起诉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法院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决定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全部卷宗和案件材料退给人民检察院以后,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

  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立案方式,审查刑事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于不应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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