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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2021-01-1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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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是需要有确切的证据去审判的。也就意味着,法院在开庭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是需要对于这个案件的一些事实情况进行调查的,若经过调查发现物证等不符合要求的是不可以作为证据的。那么法庭调查的内容是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法庭调查的内容有哪些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法庭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庭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二、法庭调查与庭外调查的区别

  1、主体不同。庭外调查的主体是法院。它特指的是由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而法庭调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它指的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举证、质证、反证、再举证、再反证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人民法院认证来完成的法庭调查的过程。

  2、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法庭调查除了民诉法中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情况外,都是公开进行的,把审判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群众的监督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调查则是由人民法院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大多数情况与当事人是背靠背的,透明度很低。

  3、范围不同。“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所有证据和反驳对方主张的所有证据,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即只举对已有利的证据,无利的则不举。而庭外调查的范围则限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见庭外调查的范围应比法庭调查的范围小得多。而且庭外调查的目的是进一步排除疑问,查清案件事实,并不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

  4、产生的阶段不同。法庭调查特指开庭审理中的一个阶段。除此之外,就不能说是法庭调查了。而庭外调查只能产生在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后,而不能产生在开庭审理中。当然,庭外调查,收集的证据最终还要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确认。

  5、主次有别。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未经法庭调查所确认的证据就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而庭外调查则是法庭调查的必要补充,处于从属的地位。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庭外调查。即案件需要时才进行庭外调查,不需要时就不进行庭外调查。庭外调查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

  三、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

  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法庭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法庭审理案件所调查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包括了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物证等的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若发现虚假物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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