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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2012-12-1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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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审查起诉阶段,又叫检察院阶段,相对于侦查(公安局)阶段和审判(法院)阶段的称谓,《律师法》为了配套刑诉法的实施和规范律师在刑事代理、刑事辩护工作而制定的一种具有倾向性的分类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国家...

  审查起诉阶段,又叫检察院阶段,相对于侦查(公安局)阶段和审判(法院)阶段的称谓,《律师法》为了配套刑诉法的实施和规范律师在刑事代理刑事辩护工作而制定的一种具有倾向性的分类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转交的提请审查起诉材料有指定公诉人,然后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将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罪行较为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不予起诉。因此,审查起诉是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职能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充分体现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可以说是对前一阶段的侦查活动实行的一项审查把关工作。因此,审查起诉工作不仅保证了人民检察院能正确提起公诉并行使公诉权利,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证打击各种危害国家、社会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哪些呢?尽在下文:

  1、 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到场 。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

  6、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逮捕:

  (一)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三)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

  (五)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

  7、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

  8、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9、起诉书应当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11、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

  12、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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