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起诉的内容如下: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取保候审,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