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判公诉案件时没有按公诉书内容审判这合法吗
在2006年董从新疆刑满回京就当年欠借款重新写了还款协议、由于在89年写有5000元的借据、所以在写还款协议时、还是5000元、后在2006年海民初字20983号民事判决生效、由于有宣法1991年170刑事判决、当初董欠我的2780元加利息共计5000元至今没敢申请法院持行。2006年我持此民事判决到宣法申诉、由于董在天津重新犯罪无法出庭被驳回、理由是民判只能证明当初董借我5000元170刑事判决无法证明。2010年我以宣法170判决认定事实在庭审没有法庭至证和公诉书和判决书不一为由在次申诉不受理、理由是先受贿后董同我借款、是非的证据都在检卷里我无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