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一名狱警、在八八年初托我队服刑人员董说自己有关系可托人给我买电视、并说他妻子的老姨也托他买让我到他妻子的单位取回二千二百元交给了这名犯人、这2200元就是公诉书认定我有罪的内容。我给了对方二千元、后又给了他2200元想买两台电视、以后电视没买来在八八年4一5月间我追要我的电视款4200时对方拿1420元给我,说我为他办事给的辛苦费、我当时拒决了、我说我不要、同时我说我队的另一个犯人刑满在外做买卖可否把这1420元借给对方、当时董同意后我把这1420元借给了这名刑满人员、在以后89年董又让我帮忙买了一台袖珍电视和袖珍录音机、在后来89年底刑满人员送还1420时由于董欠我的两台电视4200元无法还我、我做为债务我给扣下了、由于董借钱不还我把袖珍电视和袖珍录音机也扣下了、这也是公诉书认定我有罪的内容。后我追要欠款董说我给你写个借条将来还钱时多还点算是利息、这样给我写了一个5000元的借据。至今欠我2780元没还。最后在1991年宣法170刑字判我受贿1400于元判我一年、所判内容宣检公诉书中一个字都没有,现今我有公诉书和判决书为证。我不知我怎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