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求公司将产假期间的一切福利补发给我,并且仍执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吗?
按照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或报销生育医疗费。我认为,如企业未给你办理生育保险,你可要求企业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应不少于90天。虽然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合同。但是你产假期满后,未经企业批准擅自延长休假期三个多月,应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故现在你无权要求执行原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