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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4月生了小孩,之后一直在家休产假。7月产假到期后公司未与我联系,我也未主动与公司联系,由于身体还未恢复的很好,所以又在家休息了三个多月。10月底当我回公司要继续上班时,公司告诉我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自动解除了,理由是我产假到期后未请假又没回公司上班。如果我要继续回公司上班,必须重新和公司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并且产假期间的工资也不补发给我。

证券投资
2004-11-15 21:53:5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或报销生育医疗费。我认为,如企业未给你办理生育保险,你可要求企业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应不少于90天。虽然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合同。但是你产假期满后,未经企业批准擅自延长休假期三个多月,应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故现在你无权要求执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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