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应该在2005年910月间就支付业务提成,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我现在才提出仲裁,对方如果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我应该如何申辩2,仲裁时效应当从收到退工单之日起算,还是合同到期之日(即2005年
劳动法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你起算劳动争议之日可延展至单位明确拒绝你领取业务提成之日,你可以仔细回想一下。由上,你第二个问题也解决了。关于第三个问题,公司的做法只是一个借口,其实质是发出了不想与你续约的信号。第四个问题,要看当时的劳动合同还有什么对你有利的条款,可以让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还有非常重要的是公司是否按照规定给你加了四金,如没有可要求其不足,还可以到劳动部门反应,要求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