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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闵行区一家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期限2004-1-1至2005-12-31,合同约定底薪+业务提成,底薪按照每年13个月发放。1,2005年底公司拒绝支付2005年第13个月薪水 2,有几笔业务提成以客户没有付清合同货款为由拒绝支 付(其中一单业务客户已经付清货款)3,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出让我离职,但口头通知我从2006年1月起降低底薪。目前我仍在该公司上班,近几天准备辞职。并且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刑事案件
2006-02-23 21:26:0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你起算劳动争议之日可延展至单位明确拒绝你领取业务提成之日,你可以仔细回想一下。由上,你第二个问题也解决了。关于第三个问题,公司的做法只是一个借口,其实质是发出了不想与你续约的信号。第四个问题,要看当时的劳动合同还有什么对你有利的条款,可以让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还有非常重要的是公司是否按照规定给你加了四金,如没有可要求其不足,还可以到劳动部门反应,要求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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