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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4年6月22日晚发生车祸。也因此失去了工作。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出车祸后我被送往医院急救。清醒后的一个星期我怕耽误公司工作在家人的陪同下去公司将自己负责的出纳及文秘工作日常所需的物品交给公司的负责人手中,但不久却收到公司寄来的一份通知让我移交工作,并在限期内交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因为当时不能行走加之自己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也就没想那么多。三个月医疗期满后我到公司上班却被门卫拒之门外,门卫声称老板说你已经不是这里的员工了不让你进来。当时气急了,去了劳动部门。劳动仲裁说可以上诉,可是公司没开出辞退证明 上诉似乎比较困难。于是我又去公司让老板开辞退证明,可是他不给开,给了我2个月的工资,说一切就此了结了。之后住院期间的一个月收到了公司寄来的又一份通知声明我已被公司除名理由是:旷工!看到这个字眼头都大了,这哪里是我旷工,我要上班上不了。这是我的错吗?

其它综合
2004-11-24 19:03: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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