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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4月6日到原公司任职,考虑找工作难的原因我同意了公司提出的试用期三月的要求,但试用2.5月后在我提出转正申请后就转正了,转正后签了合同。由于工作忙,应部门领导的安排,在2005年4~~12月期间的周六周日经常加班,9个月累计加班60天,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度,但我手头只有4个月的考勤卡复印件及工作日清电子文件(按公司要求每周交部门领导处作绩效考核用)。年底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新公司在今年2月16日单独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我也同意了,并要求公司出具正式解除合同的证明。公司开始不给,再三坚持后于2月21日出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2005年6月16日的劳动合同”的证明,但证明上他手写日期为1月31日,我提出异议后让我改为2月21日,并签字了,公司也盖章了,并办理完离职手续,补偿了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每月打入卡里的部分),而我们每月还有现金发放的绩效工资,公司有领钱凭证我却没有。

知识产权
2006-04-17 19:08: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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