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破产企业偿还职工集资款应该在第几位偿还
您好: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破产企业所欠本企业职工集资款,一般不属破产财产,即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同一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二)如果集资款的性质属于职工向企业投资的或者属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借款,则属于破产债权,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处理,清偿比例非常低,甚至根本得不到清偿。
这是对在企业破产时职工集资款处理上对职工最有利的规定,但2006年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后,上述规定是否仍然有效存在一定争议。
有鉴于此,特别是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及早采取法律措施,避免公司清偿能力进一步降低,你们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为避免公司、职工矛盾过于集中,同时也是降低诉讼费用,建议提起集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