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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破产企业所欠本企业职工集资款,一般不属破产财产,即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同一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二)如果集资款的性质属于职工向企业投资的或者属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借款,则属于破产债权,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处理,清偿比例非常低,甚至根本得不到清偿。
这是对在企业破产时职工集资款处理上对职工最有利的规定,但2006年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后,上述规定是否仍然有效存在一定争议。
有鉴于此,特别是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及早采取法律措施,避免公司清偿能力进一步降低,你们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为避免公司、职工矛盾过于集中,同时也是降低诉讼费用,建议提起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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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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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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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需要进行破产清算,那么,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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