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曾被拘留15日,2015年贩卖毒品,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1,65克,同案指正加身上一共5,1
您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五个月刑期,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律师越早介入对被告人越有利。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为您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