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能够得到帮助,请教:(1)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未到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明显是重复租赁,但已到房产局登记备案,是否有效?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
1、租赁属于债权性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作了这种约定。2、部分无效,理由同上。重复的那三年租赁合同签在先的有效。3、甲与乙合同有效,甲与丙不重复部分即三年之外的有效。4、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5、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实际甲还未开始履行义务,而届履行期时甲因已失去出租权而使自己不可能履行,乙也没有代甲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