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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的厂房和土地租给乙,期限自2003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30日止(4年),乙一次性交给甲40万元后开始使用,但未到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2004年5月30日甲又与丙签订合同,从2004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12年)租给丙(未通知乙),12年仅收取租金5000元,甲与丙到房产局登记备案。甲因欠债务太多现已下落不明,乙现在还蒙在鼓里,丙非常得意。租赁双方 签订时间 租赁期限 年租金 登记备案 起 止 年限 甲与乙 2003年5月 2003年5月30日 2007年5月30日 4 10万元(共40万元) 未登记甲与丙 2004年5月 2004年5月30日 2016年5月30日 12 400元(共5000元) 已登记

公司企业
2004-11-02 2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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