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说的代理人陈
你好,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释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而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为,是当事人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方式。
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分别为判决书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天和十天。另外此期间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应予以区别。一审审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并不具有作出上诉的法律效力,应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在一般情况下,提出上诉的一审原告或者被告为上诉人,一审另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则均为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