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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说的代理人陈述有权过后补正。但回答法官提问时回答错了。是否有权补正

交通事故
2015-01-18 18:22: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释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而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为,是当事人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方式。

      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分别为判决书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天和十天。另外此期间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应予以区别。一审审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并不具有作出上诉的法律效力,应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在一般情况下,提出上诉的一审原告或者被告为上诉人,一审另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则均为上诉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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