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实行淘汰制度,则每月必有一位员工排名末尾而受到经济处罚,请问公司在合同期内执行淘汰制度是否合法。 若公司实行经济处分后员工无法保证正常生活提出辞职或者由公司开除后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您好:
现在社会竞争激烈,很多公司实行了您所说的末位淘汰制。这样的制度有的在合同中反映出来,有的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新制订的。一般而言,这样的制度本身是不违法的,也即公司可以进行这样的操作。但是在实行这样的制度并且产生了实际的被淘汰员工后,公司以该员工不适合本企业发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大致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额度的补偿款。以上意见,谨供参考!谢谢!张峰,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