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未告知未满3年,无法过户,房主不退还定金
根据2011年4月1日生效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房产就属于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房产,居间介绍的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都需要承担以上所述的法律责任。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妥善解决,你可以到该房产所属的房地产管理机关投诉。
你到该房产所在地交易中心调取一份该房产所有信息的产调,产调上就会显示“动迁安置房,*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的信息。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所以产证附页及产调的信息会有5年及3年的两类,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自2010年10月27日以后就是执行满三年的规定。
你付的定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