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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指标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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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指标赠与的条件要求有:1、房屋赠与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办理赠与公证,房屋赠与的生效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为标志;2、所赠房屋必须是赠与人自己具有合法权的房屋;3、所赠房屋必须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或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扣押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屋产权的;4、所赠房屋必须没有没依法征收或公告决定拆迁的;5、所赠房屋如果是共有房屋,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安置房指标赠与的步骤: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2、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4、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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