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第十七条写: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九条写: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请问:第
你好:
根据你来信,回复如下:
如果约定“如果某人无力支付或不支付货款时,由本人承担支付货款”,可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所必须的房屋等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如果你们仅有房屋而该房屋也是你们生活所必须的,法院一般不会拍卖或抵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