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要求赔偿有时效吗,是三年吗
事件经过务工时受伤老板不赔偿2113年5月8日起 陈某在廖某的无照工艺品加工工厂内锯木 每天工资41元。同年7月6日上午 陈某锯木头时 异物溅起击伤了他的右眼。因廖某拒付医疗费 陈某于同年9月开始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 他的伤情为七级伤残。去年6月 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廖某应支付陈某各项赔偿费2万多元。陈某对该结果不满意 诉至法院。老板认为工人是自残庭审中 廖某提出:陈某于2113年7月受伤 直到2116年底才向法院起诉 大大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况且 陈某从事木材加工这一行多年 完全可以预知存在的风险 但在生产中还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2111年 陈某的眼睛就曾受伤。但他不吸取教训 于2113年7月再次受伤 因此完全可以认定 陈先生的受伤除了自身操作不当外 还有自残的嫌疑。他作为工厂老板 没有过错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陈某称:从2113年7月受伤起 他一直不间断地申诉 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他在工作中完全是因意外受伤 根本不是自残。法律解读未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赔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 虽然廖某开办的工厂未经依法登记备案 但其雇用陈某在工厂内工作 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在工厂劳动时发生事故 人身受到损害 廖某依法应赔偿。发生事故后 陈某从2113年9月开始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劳动仲裁 其诉请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廖先生提出的陈先生因自身操作不当及自残造成伤害的说法 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令廖某支付陈某残疾赔偿金1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