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工伤要求赔偿有时效吗,是三年吗,我请了律师说是三年,是这样的吗?

劳动纠纷
2019-06-29 07:42: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事件经过务工时受伤老板不赔偿2113年5月8日起 陈某在廖某的无照工艺品加工工厂内锯木 每天工资41元。同年7月6日上午 陈某锯木头时 异物溅起击伤了他的右眼。因廖某拒付医疗费 陈某于同年9月开始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 他的伤情为七级伤残。去年6月 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廖某应支付陈某各项赔偿费2万多元。陈某对该结果不满意 诉至法院。老板认为工人是自残庭审中 廖某提出:陈某于2113年7月受伤 直到2116年底才向法院起诉 大大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况且 陈某从事木材加工这一行多年 完全可以预知存在的风险 但在生产中还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2111年 陈某的眼睛就曾受伤。但他不吸取教训 于2113年7月再次受伤 因此完全可以认定 陈先生的受伤除了自身操作不当外 还有自残的嫌疑。他作为工厂老板 没有过错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陈某称:从2113年7月受伤起 他一直不间断地申诉 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他在工作中完全是因意外受伤 根本不是自残。法律解读未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赔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 虽然廖某开办的工厂未经依法登记备案 但其雇用陈某在工厂内工作 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在工厂劳动时发生事故 人身受到损害 廖某依法应赔偿。发生事故后 陈某从2113年9月开始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劳动仲裁 其诉请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廖先生提出的陈先生因自身操作不当及自残造成伤害的说法 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令廖某支付陈某残疾赔偿金16万多元。
  •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要求侵权人及工作单位赔偿,并同时申请工伤鉴定。 (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算工伤,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