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为一建筑公司,2001年8月因为开发商亏欠我方工程款我方申请仲裁。仲裁进行中,我方与2001年8月20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8月29日缴纳了费用,法院9月3日下达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但是就在这期间
你公司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法律并没有要求法院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同时送达,但法院着样的工作效率显然已失去了应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我们因此遭受损失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
2,严格的讲,因他们的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同时你方依法享有一种法定的抵押权,因而完全可以要求法院继续执行该房产;
3,你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是自交易行为发生后五年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其实你公司在2001年可以直接通过法院将该房产拍卖优先受偿,没有必要再走查封的程序,那样开发商就不可能将房产卖掉来逃避债务。也就不可能如此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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