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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保全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是否同时到达,是不是前者9月3日生效后就到达了被执行人,这样的话开发商还交纳手续费用协助购房者过户,这样获取的房产证是否有效?我方应如何主张房产证无效?2开发商是否构成低价转让,我方可否行使撤消权?行使撤消权是否我们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胜诉之后才可以真正执行拍卖该房产?

经济相关
2004-12-27 20:20: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公司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法律并没有要求法院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同时送达,但法院着样的工作效率显然已失去了应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我们因此遭受损失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
    2,严格的讲,因他们的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同时你方依法享有一种法定的抵押权,因而完全可以要求法院继续执行该房产;
    3,你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是自交易行为发生后五年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其实你公司在2001年可以直接通过法院将该房产拍卖优先受偿,没有必要再走查封的程序,那样开发商就不可能将房产卖掉来逃避债务。也就不可能如此被动了。
    如有疑问可打我电话:天孚律师高志坚1300167079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