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是否可以自然终止劳动合同?
此类问题我在《中国劳动争议网》已经回复过,现做一个更加具体的答复,希望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注意查阅: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参阅:王昌硕主编,劳动法案例教程)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以上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故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综上,不难得出这样结论: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应该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详细规定参阅第二楼的第二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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