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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是扬州一所民办学校的老师,于去年2003年7月23日与学校签约劳动合同一年,也就是说到今年2004年7月23日终止! 但现在我老婆已经怀孕6个月,学校给出了离职通知书,但我们并未事先给学校提交离职报告,请问学校是否可以在现在辞退我老婆?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纠纷
2004-07-19 00:49: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此类问题我在《中国劳动争议网》已经回复过,现做一个更加具体的答复,希望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注意查阅: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参阅:王昌硕主编,劳动法案例教程)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以上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故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综上,不难得出这样结论: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应该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详细规定参阅第二楼的第二项内容)
    把握好时机! [em25]
  • 1、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你老婆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三),所以你老婆所在单位不能辞退你老婆,你可以到你老婆所在单位的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请你紧记不要错过60天的期限。
  • 现在我也和学校交涉过,学校说不是辞退,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如何对答学校的这种说法?
  • 请问马律师,法律上是否有合同延期到小孩出生为止这种规定?
  • 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助,有了你们我心理踏实了。。
  • 我朋友现在江西九江市黄梅县被一个传销组织拉住不能脱身,我不是很了解传销,我应该怎么帮他啊
  • 通过交涉,学校现在通知我老婆在过完暑期后去上班了!很感谢你们!最后想问一下原来的合同就要到期了,是否需要重新签劳动合同?
  • 你好: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不对的。尤其是妇女孕期即使合同到期业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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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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