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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质押的存单应予冻结,但不能立即质押扣划。法理如下:一、存单质押一般是借款人以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其性质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样均是质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质押扣划。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设有物权担保的财产,法院仍有权采取冻结措施。二、对于质押存单法律没有具体的禁止规定,是可以质押扣划的。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司法精神,应是不赞同扣划。事实上如果担保财产未丧失担保功能,扣划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存单质押贷款本是债务远高于质押的财产,且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扣划,也偿还不了银行的债务,更无法弥补其他债权人的损失,徒劳无益。综上,法院可以冻结质押的存单,但不宜强行质押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