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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某市财政局接到某市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市财政局协助执行该法院判决生效的民事支付案件。根据该法院的判决,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为市直某部门所属的下级单位提供劳务,劳务所得来源于市财政局拨款。因此,法院要求该市财政局将应当拨给案件当事人的财政资金,直接拨给该法院。请问,该市财政局是否应当协助法院将本应当拨付给案件当事人的财政资金直接拨给法院?理由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12-11-20 1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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