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具体情况是这样:
我于07年5月到北京一家出版社工作,8月份转正,合同签至2009年8月.08年1月我向单位提出代我妻子休息晚婚晚育产假30天,单位给予了批准。假期为2008年1月7日至2008年2月5日。可是到2008年1月23日时我接到了单位打给我的电话,说我被解除劳动关系了。原因是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由于我是在老家邯郸陪妻子待产,就没有来北京办理手续。
我在2月12日到单位后,领导的解释是,由于单位合并,我所在的办公室撤消,人员都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不是考核不合格,因为他们也觉得定的制度不合理。他们说按照相关的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只是给了补偿金和通知金即2、3月份的工资。
我觉得他们的做法对我来说不公平,但是对于法律方面的欠缺也无所适从。找单位,领导只是说表示同情但是按照法律办的。就是这个结果。
[[i] 本帖最后由 oknolong 于 2008-2-14 11:30 AM 编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