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 我与单位签定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为2007年7月31日到期,合同并未约定违约责任, 我于2007年3月17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准备于2007年4月2日离职,这样
你好:
1、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你4月2日离开单位不满一个月,是违约的。如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2、单位如若不给我转劳动关系,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把劳动关系转出。
3、单位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只要做了工资表就是应该发给职工的钱,这个钱就归职工所有,单位没有权利任何扣划。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归还已扣的你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