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签订了一份出售房屋的合同,买方交付了50000美元的押金,因为我的银行贷款结算比预期晚了一天,10月16日商定的交货定期付款没有执行,我要求在9月18日重新转让,结果是出售房屋要求违约,不想买,卖方的合同不能不履行双重押金,我只是逾期了两天,但不打算出售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

2020-06-22 12:18: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合同中同时有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条款。我国法律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违约金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 根据法律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由于不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主张损失赔偿责任,有约定违约金或者交付定金的,可以根据具体约定承担责任。
  • 合同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交付了定金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了违约金的还需要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具体责任承担视实际违约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来承担,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咨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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