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例:甲从乙处借款3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甲拒绝偿还,乙将甲诉至A法院,A法院判决甲归还乙借款40万。(甲缺席审判),后A法院将甲抵押的房产拍卖得35万元。这时甲忽然出现,认为A法院判决还款额过高,后甲乙双方达成调解,A法院出具调解书,判令甲归还乙本金利息共计35万元,并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期,因甲向丙借款5万同样未还款,丙将甲诉诸B法院,并查封了甲抵押给乙同一座房屋。(时间在甲乙办理抵押登记以后,在A法院拍卖以前。)最终B法院判令甲归还丙借款本息共7万。问题:1.乙是否应该本息都享受优先受偿权,领走所有的35万元? 2.因B法院将该房查封,在B法院拒绝解封的情况下,A法院(A法院委托的拍卖行)无法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买房人已经将拍卖款交给拍卖行并且已经打到了A法院的账户)。A法院以此为原因,拒绝将款项交付给原告乙。 A法院是否合法?个人理解:1本息都有优先受偿权。2房屋是过户与否(这是拍卖行和买房人的事)与原告乙是否可以领款无直接关系,乙应该可以领款。希望能有提供明确的法律条款。并且想知道乙应该如何处理此事.万分感谢

2018-09-30 13:04: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借款人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
    2、担保人承担第二顺位还款责任;
    3、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时才会需要承担责任;
    4、债权债务中,有明确抵押物,发生违约时应先处置对应抵押标的,不足部分向担保人追责。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如果借款人拒绝还款,银行有权申请法院采取强制行为,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抵押房产拍卖流程如下:确定拍卖机构;由法院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价值,并确定最低起拍价;进行拍卖,如果遭遇流拍,降价继续拍卖;拍卖成功之后,扣除贷款额后,若还有剩余部分,则归还房产所有人。


      在抵押房产拍卖过程中,如果遭遇流拍,将会以房屋价格的
    0.64倍进行拍卖;第二次流拍后,会以房子的五折进行第三次拍卖。一般来说,房子如果被采取强制行为,就算经过多轮流拍,也一定会被购买的。建议借款人尽量按期偿还贷款,做个守信的人;如果真的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还款,建议借款人申请延缓还款,原因合理得话,银行一般是允许的。
  •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办理手续:
    在民间借贷中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在民间借贷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民间借贷房屋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民间借贷主合同及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2)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
    《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
    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
    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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