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岳阳县购买二手房,改变房间,土地局说没有必要评价。 你要把转让金交给我吗?

2020-04-29 20:17: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缴纳标准(元/平方米)×土地证书记载面积(平方米)。同时根据各地市的基准地价制定了出让金缴纳标准,缴纳标准共分为6级。
    郑州市缴纳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60元,最低每平方米8元,在同等级中均为全省最高。《通知》同时规定,现行缴纳标准将根据今后各地的基准地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原房屋产权方只需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即可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但土地出让金是由单位缴纳的,上市出售时需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由原房屋产权方缴纳。按照规定,文件下发前已经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再次交易时按新文件规定完善土地手续。
  • 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
    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因调动工作、辞职或除名、辞退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售房单位以该职工已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
    对于购房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取得住房的产权证明的,应当充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即维护购房职工对其所购公房的全部占有权和使用权 。售房单位收回房屋的要求无任何法律依据。
    对于购房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交纳了购房款,签署了购房协议但未拿到房产证 ,售房单位要求收回房屋、购房职工要求单位给予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纠纷。对于这种情况,该职工能否取得产权,应取决于双方买卖公房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该单位对所售公房的售房办法经过房改部门审批,购房职工签订购房协议时具备购房资格,双方签订的买卖公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应该 全面履行该合同,即使职工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售房单位也应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
  • 二手房评估手续  ①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  ②办理程序  
    1.业务接洽  
    2.对委托项目进行初步了解  
    3.确定评估目的  
    4.签订评估委托书  
    5.预收评估费  
    6.提供相关资料  
    7.现场勘查核实  
    8.资产初步评定估算  
    9.双方交流意见  10评估报告定稿  
    11.出具评估报告  
    12.付清评估费余额  
    13.提交评估报告  ③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非国有资产除外);  
    3、当地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  
    4、当地建筑工程取费标准;  
    5、房屋建筑、构筑物资产评估明细表表;  
    6、部分房屋建筑物工程预决算资料;  
    7、房屋产权证书或有关房屋产权证明资料;  
    8、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9、建筑物总平面图;  
    10、土地使用权证书;  
    11、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立项文件;  
    12、当地政府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当地政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4、房屋建筑物抵押状况;  
    15、其他与建筑物评估有关的资料。  ④办理时限  根据业务复杂程度,最终以业务约定书为准。  ⑤申报条件  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或个人等。
  •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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