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还在网上借款小额贷递交了私人信息和银行卡卡号,现被无消费卡,该怎么办?

2020-04-12 17:22: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贷款一般有3个基本条件
    第一工资流水,每月有2000就行
    第二有住处的水电费账单
    第三,信用卡无不良记录,这个3个比较重要
    一般贷款好像是2-3年起算吧,你贷款时间越长,你自己不合算啊,利息高
    另外提醒下,正规的贷款公司办理前是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的,谨记骗子!
  • 一般通过网上进行贷款的流程:
    1、寻求一方可靠的贷款网站。目前做贷款的网站分类繁多,而选择一家可靠的网站可加快办贷款流程的同时,很大程度的避免上当受骗,建议选择国内较大的贷款中介网站;
    2、进入网站以后,按照自己的需求,定向选择贷款种类,通过网络提供贷款需求;
    3、网站审核个人信息,并将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分类后,寻找匹配的贷款提供方,再由贷款提供方的业务人员与贷款需求者直接取得联系;
    4、借款人到放贷机构处,借贷双方当面协商借贷相关事宜,如贷款要求、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
    5、签署借贷合同,正规的借贷,一定要签署相关合法的借贷合同以给彼此日后一个保证;
    6、放贷。
    借贷合同签署完后,再将后续事情处理完毕即可完成放贷,日后借款人记得还贷即可。
  • P2P网络借贷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比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要复杂的模式。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是金融行业的创新模式,其发展历程不过几年,市场并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很多投资人及借款人都没有正确对待这种金融产品,只是冲着高收益而去,而资金需求者则奔着套现而去。
    作为网贷公司本身,由于开设的初衷只是为了牟利,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产生大量的坏账,最终只能倒闭。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例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麻风病、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如果传播公民的隐私,但对其名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构成侵害隐私权
    三、其他涉及维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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