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应该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给我买一栋房子,开发商在2014年6月30日到我家,我现在诉讼开发商迟付仍然有效的迟付款?

2020-03-15 12:47: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

    (一) 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四)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五)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六)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七)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八)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九) 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 1、一般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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