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的房子协议上写着15年12月份交房,到现在18年3月份打电话让领钥匙,开发商不给违约金,协议上也没写违约补偿,请问我要是起诉开发商能拿到赔偿吗?

2018-09-11 19:20: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应该明确开发商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以这个约定进行计算。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

    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
    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2)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计算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具备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的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又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

    3、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

    上述三种计算标准都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标准情况下法院掌握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标准,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将掌握这种情况下的上下限标准,即下限不低于实际损失,上限不高于实际损失的130%。
  • 可以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并额外要求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要分情况处理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选择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这里提醒业主,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你的经济损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场租金作为参照),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如不幸发生上述情况,建议业主立即退房,如开发商负债已经超过其资产,业主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发商破产,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业主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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