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请问私自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符合国家法律吗?组织或个人开设网络平台,供网民用以人民币充值而得的网络虚拟货币在该平台上对某一事件的结果下注,模式为集体参加,下注由网民自由发起,下注数目由发起者(网民)决定,事后输家集体损失全部下注的网络虚拟币并归全体赢家平均所有,网络虚拟币由该网络平台开设者发行,但该虚拟币发行者不与兑换为人民币,持有该虚拟币者只能通过以该虚拟币与他人进行网络交易的形式将其兑换为人民币。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聚众赌博?根据法律该网站开设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或处罚?我国法律对赌博有什么相关法规?

消费者维权
2018-08-31 14:45: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  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   聚众赌博,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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