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我现在职称是技师,事业单位工人到法定年龄50岁必须办理退休吗?新规定女性可以到55岁退休吗?单位可以不经过本人允许强制性办理吗?因为工资问题没解决本人要求延迟办理退休可以吗?如果延迟办理照常上班,单位可以有权不给工资吗?急 ,请根据所提问题一一详细做出解答,在此拜托了,先谢谢了!

2019-07-20 10:33: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有新规定吗?2013年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新规定有什么变化吗?  关于事业单位的退休年龄,由于之前一直传言沸沸扬扬的延迟退休的说法,让大家格外的关注。那么,今年有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吗?实际上,目前关于事业单位退休年龄的政策还是执行的1993年的《国家事业单位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家事业单位的退休该条件为以下四种条件方可退休:  第一,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第二,丧失工作能力;  第三,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过任免机关的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经过任免机关的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
      而关于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呢则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分为工人和干部,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者,符合退休的条件。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从事的是井下作业、高温高空环境、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是其他一些有害于身体健康的工作,可以提前退休,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即可退休。
    由于生病或是非因公致残的,在由医院开具了证明并由劳动鉴定文员会认定,该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45周岁。  因此,可见我国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没有新的规定,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继续执行的。
    既不会短期内延长退休年龄,也不提倡办理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
  •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工人退休年龄新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超过法律规定退休年龄 是否还可以通过劳动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管辖范围并非没有年龄限制,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劳动年龄段,在我国,劳动年龄段指的是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或者16-55周岁范围,超出范围内的就很难主张权益。
    就目前来看,维权的办法也不是没有
    即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总则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社会保险为仲裁的条款之一,而仲裁时效为一年,以劳动者知晓权益被侵害开始计算。
    所以目前此人如果要维权,就必须尽快进入劳动仲裁流程。劳动仲裁是不以年龄为限制的,即使劳动关系已经因为时间关系不存在,但只要仍处于仲裁有效期内,对于之前发生的劳动纠纷都可以提出仲裁。
    所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社保问题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但如果一旦超过期限,再想维权就会很困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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